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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小飛
  “年年幹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討”。年根歲末,農民工討薪案件再次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在調處農民工討薪糾紛時不能缺位,要為農民工討薪“撐腰”。
  在農民工討薪糾紛中,針對許多被告住址不明確和一些被告“躲貓貓”消極應訴等特點,法官除正常電話通知與郵寄送達起訴書和傳票外,可利用夜間、節假日等時點當面送達,提高送達成功率。針對農民工舉證能力差的情況,法官應加大調查取證力度,通過詢問證人、對雇主進行勸說教育並以積極調查走訪等方式,查清農民工幹活的時間、工種、日薪等情況,確實無法查明時,法官應深入農村、社區、工地和廠礦瞭解情況,通過參照工人間的互相印證和市場行情來認定相關事實。
  “司法的最終目標是和平”。在處理農民工討薪案件時,法院要善用調解手段,註重聯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如在審前和開庭審理中,法官應註重對雙方當事人和平解決糾紛的引導,將調解理念貫穿於送達、談話、審理、執行等每一個環節,引導當事人求同存異,致力於平衡雙方利益,鼓勵信息交流,在調解時鼓勵靈活性,引導當事人把焦點從過去轉向未來,從而消除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戒心和互不信任,最終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情、理、法並用,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實踐中,妥善處理農民工討薪案件的機會和機遇稍縱即逝,錯過瞭解決矛盾和問題的最佳時機,事後再怎麼補救也可能導致事倍功半甚至徒勞無功。筆者認為,法院應建立農民工討薪案件快立、快審、快執工作機制,確保及早送達、準時開庭、及時結案。
  針對農民工討薪案件中當事人頻繁流動的特點,法院應從案件的審判執行中,及時發現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依法妥善處理;加大對流動人口的司法保護力度,積極開展巡迴審判制度,對農民工討薪案件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宣判,方便當事人訴訟,保障農民工流汗不流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法院
  (原標題:民工討薪案應快立快審快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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