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5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李曉梅)5月28日,《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交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調整了林地的界定,完善林地審核審批制度,修改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製調整要求,增加了徵占林地預審規定等。
  海南省林業廳廳長關進平介紹說,《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於2003年通過實施,2009年作了修正。為嚴格執行《森林法實施條例》,理順林地管理體制,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省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省林業廳在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該草案已經5月13日六屆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關進平說,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既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海南的重要講話精神、實現海南綠色崛起的需要,也是解決當前海南林地管理存在的違規審核審批林地項目、管理混亂、破壞林地資源等突出問題。
  據介紹,《條例草案》調整了林地的界定,將確定林地的依據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為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將林地的界定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林地範圍由本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從立法上解決有關部門長期爭執的林地範圍問題。
  根據國務院《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林地征收和占用審核審批權在國家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條例》草案規定林地審核審批權由省林業部門行使。
  《條例》草案還修改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製調整要求,一是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製依據,二是增加了對市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制定和調整的監督規定,三是要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相銜接。
  此外,《條例》草案增加了徵占用林地預審規定比照土地預審的規定及外省的有關立法,規定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在立項階段,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預使用林地申請,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預審意見。  (原標題:海南修法加強林地集中管理 林地審核審批權由省級林業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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