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吳亞東 通訊員楊長平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恙蟎咬人致死引發的意外保險理賠糾紛案。法院認定死者被恙蟎咬傷屬意外事件,保險公司理應支付理賠款10.3萬元。
  陳生(化名)是一家環境藝術公司的員工,2012年3月,他所在的公司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陳生是被保險人之一。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萬元,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期從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
  2012年7月1日,陳生受公司指派到某處花場工作。第二天,陳生因發熱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恙蟲病。次日,陳某因恙蟲病導致多臟器衰竭而死亡。在陳生死亡後,雇主公司依據雇佣關係向家屬支付了賠償金。然而,圍繞公司為陳生購買的意外保險,家屬在理賠過程中卻與保險公司產生分歧。
  保險公司認為醫院診斷陳生患有恙蟲病,這是造成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既然因病而亡,顯然不符合保險合同里規定的“被保險人須遭受意外事故”的條款,因此,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不予理賠。
  在法庭上,恙蟲病致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家屬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
  法院審理髮現,陳生死亡前在花場工作,在該環境中工作的確有被恙蟎咬傷的可能。保險公司提供的醫學書籍可以看出,恙蟲病的潛伏期為4至21天,一般為10至14天,起病急。可以認定,陳生系在保險合同期間內感染恙蟲病的。根據醫學理論,恙蟲病的傳播媒介為恙蟎。如果不被恙蟎叮咬,其人體本身不會患恙蟲病。
  因此,法院認為,陳生的死亡是被恙蟎叮咬所引起,這是屬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該事件直接致使陳生感染恙蟲病而死亡。因此,法院認為陳生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公司對此理應承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陳生的妻子、兒子和母親共計10.3萬元保險金。  (原標題:男子患恙蟲病致死引意外險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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